天津市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设备管理协会, 英文译名:Tianjin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缩写:TAP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从事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及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提高社会和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科学进步,技术创新,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我市企、事业设备管理现代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及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政策、法令、法规。
(二) 组织我市设备管理专业与维修行业发展状况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进企、事业设备管理和维修管理的建议。
(三) 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以设备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全员生产维修等先进理念及模式,不断提高设备综合效益,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
(四) 根据天津市经济委员会等六委、局的授权,负责我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家进行企业设备管理水平等级认证,设备管理人员水平考核。根据《天津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神组织我市设备管理先进单位、设备管理先进个人、维修技术能手的表彰。
(六)为加强我市设备维修行业自律,根据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安排和天津市经委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对设备维修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认证。
(七)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活动,为企业培训设备管理人才,提高设备管理干部、维修干部、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八)举办各类设备与维修技术展交流会,推广设备维修、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九)出版设备管理刊物,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设备管理与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十)发展同国内外设备管理、维修组织和专家的友好联系,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一)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我市设备管理与维修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中成绩突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同意,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济委员会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 月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